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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幕墙工程设计

 

一、总

 

(一)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、金属与石材幕墙、 点支承玻璃幕墙、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。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 

(二)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、乙两个级别。

 

二、标

 

(一)甲级

 

1、资历和信誉

 

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
 

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。

 

3)企业完成过不少于 2 项大型或 4 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。

 

2、技术人员条件

 

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 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

 

2)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10 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少于 2 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,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,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
 

3)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 具有 3 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少于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。

 

3、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
 

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,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,固定的工作场所。

 

2)企业管理组织机构、标准体系、质量体系、档案管理体系健全。

 

(二)乙级

 

1、资历和信誉

 

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
 

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。

 

2、技术人员条件

 

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

 

2)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8 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少于 2 项中型或 1 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,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,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
 

3)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具备 3 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少于 1 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。

 

3、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
 

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,固定的工作场所。

 

2)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、经营、人事、财务、档案等管理制度。

 

三、承担任务范围

 

(一) 甲级 

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。

 

(二) 乙级

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 80 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 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。

 

四、附

 

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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